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条)规划和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政策法规解读(第六条)规划和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和经费保障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乡镇一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与战略性指导文件,是政府统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履行宏观调控、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其中,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无障碍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树立全局意识,从宏观层面统筹部署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近年来,国家已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持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连续多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部署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无障碍建设政策体系、支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各地也普遍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相关部门还将其融入养老托育、老旧小区改造、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的专项政策文件中,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无障碍建设五年实施方案,也为推动工作落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保障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键支撑,也是衡量政府履职成效的重要指标。本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当前群众无障碍需求持续提升,但经费保障水平仍偏低,经济欠发达地区过度依赖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工作的长远发展。该条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既不盲目粗放投入、搞“大水漫灌”,也不因经济发展而缩减无障碍建设必要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经费高效合规使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平稳有序、长效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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